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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訴字第1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碧蓉廖國勝尤光卉

原告
展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源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
被告
賴明鍾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114年8月13日適逢楊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14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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