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莊靜如
- 相對人
- 展家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長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8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而於聲請事件,則為所提出之聲請或抗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承租房屋,再轉租給聲請人,台糖於民國109年間開始減免相對人之租金,然相對人未將減免之租金回饋給聲請人,且相對人拒不維修該房屋之電梯,至聲請人無法順利營運補習班及早午餐店,因而受有損害,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85號事件受理,聲請人並提出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足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依據聲請人於上開損害賠償事件提出之起訴狀,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尚非顯無理由,足認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首開規定相符,依法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另主張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條之立法理由及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聲請暫免繳裁判費,惟查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1項係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者方有適用,聲請人主張其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受災,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提起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85號訴訟(下稱本案)時全國均早已解除對該肺炎之特殊應對狀態,該肺炎應已不該當災害防救法所稱之災害,且該肺炎亦非被告所造成,應無災害防救法之適用。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於112年6月30日廢止,本案自無該條例之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援引該條例之立法理由為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