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宗穎、蔡○○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蔡宗穎、「蔡○○」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蔡○○」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