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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五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五五號

原告
乙○○○○辰實業行
被告
昌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元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有工程合約,滯欠原告之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八日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四十五元,詎前往請款,竟未獲支付,屢催拒償,為此提起本訴。被告則陳述稱:「有欠這些錢沒錯,但現在沒有錢還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影本二紙及估價單影本乙紙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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