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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鎮鳴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不銹鋼板,原告各如數交貨,均由被告公司人員簽名收貨,總計貨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七萬七千三百五十三元,尚積欠二十七萬零三百五十三元未付,屢經催討未果,為此提起本訴。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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