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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貳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信用部,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提示,均遭退票。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票據法第一二六條定有明文。被告既簽發上開支票,自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 ,為此提起本訴。被告則以:「支票是我簽發給小叔王崑園去週轉,因他沒有錢 才跳票,我也沒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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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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