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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二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二О號

原告
良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憶香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向其購買食品合計新台幣(下同)十萬五千九百八十一元,並交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發票日九十年一月十八日,面額二萬二千四百九十元及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發票日九十年二月十八日,面額四萬一千六百七十元之支票各乙紙抵付部分貨款,依約被告應自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給付上開積欠之貨款;詎原告公司屆期提示,均未兌現,連同其餘貨款亦未清償,嗣經原告公司多次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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