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鎮鳴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九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不銹鋼板,原告各如數交貨,均由被告公司人員簽名 收貨,總計貨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七萬七千三百五十三元,尚積欠二十七 萬零三百五十三元未付,屢經催討未果,為此提起本訴。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