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小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小字第二九號 原 告 鈞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向其訂購水泥砂漿,共計新臺幣三萬五千 四百三十八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又簡易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