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原係其僱用之大貨車司機,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四 十五分許,駕駛車號TS─507大貨車(以下稱系爭大貨車),沿高速公路由 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354公里820公尺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自後方 追撞由訴外人林明光所駕駛之XC─482大貨車,進而造成連環車禍,被告所 駕駛之TS─507大貨車毀損無法修復已不堪使用,本件被告駕駛原告所有大 貨車未遵守交通規則保持安全距離,自後追撞前車,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