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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二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戊○○○○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回復車輛原狀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一千九百六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乙○○為被告戊○○○○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益康公司)所僱用之貨車司機,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許,被告乙○○駕駛被告綠益康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八V-一八一號大貨車沿雲林縣東勢鄉○○路,由南往北方向(東勢往同安)行駛,適原告所駕駛其車牌號碼CN-二五二○號自小客車沿雲林縣東勢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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