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戊○○○○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回復車輛原狀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一千九 百六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乙○○為被告戊○○○○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益康 公司)所僱用之貨車司機,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許,被告乙○○ 駕駛被告綠益康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八V-一八一號大貨車沿雲林縣東勢鄉○ ○路,由南往北方向(東勢往同安)行駛,適原告所駕駛其車牌號碼CN-二 五二○號自小客車沿雲林縣東勢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