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港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林百即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億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十四萬八千二百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松暉公司),共同承包 台塑麥寮工業園區東一貨棧土木工程,而上開工程又經被告轉包予原告承作,原 告依約將該工程施工完畢,惟完工後原告向訴外人松暉公司請款時,發現被告已 收取上開工程之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