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訴字第二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訴字第二號
- 原告
- 七成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九十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陸續向原告稱其因營業上之必要,急需用款,而向原告借款共計二百九十萬元,原告見被告曾為與原告長期合作之下包廠商,且基於同業間有融通資金之需要,不疑有他,遂應被告之要求分別於八十八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