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訴字第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訴字第二號

原告
七成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九十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陸續向原告稱其因營業上之必要,急需用款,而向原告借款共計二百九十萬元,原告見被告曾為與原告長期合作之下包廠商,且基於同業間有融通資金之需要,不疑有他,遂應被告之要求分別於八十八年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訴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