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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港簡字第一六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港簡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
乙○○○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恆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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