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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2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港簡字第2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瀧騰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0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許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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