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20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港簡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瀧騰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0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