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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二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二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二八一號二樓,而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一二0巷五弄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