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
- 原告
- 胡沈秀戀
- 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曹啟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