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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7號

原告
汪OO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表人
王在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7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1 年度交字第7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編號五之㈡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00 條第3 項規定」部分,應更正為「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第3 項規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編號五之㈡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00 條第3 項規定」部分,顯然為「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第3 項規定」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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