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號
- 原告
- 雙宸人力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政憲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號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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