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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號

原告
雙宸人力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政憲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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