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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6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6號

原告
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涂晉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局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於民國(下同)108 年9 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行政訴訟起訴時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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