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7號

現有巷道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曾士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7號

原告
羅主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告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代表人
林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現有巷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 、第22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規定,限於: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5.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6.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故非屬上開事件之公法上爭議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屏東縣○○村○○段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原告為防止土地遭人占用及明示界址而於系爭土地設有圍籬。詎被告逕行認定上開土地經圍籬圈圍部分為現有巷道,原告所為已影響公眾出入,故於108 年2 月13日以屏崁鄉建字第10830100600 號函,限令原告於108 年3 月4日前自行拆除圍籬並回復寬度5 公尺之AC道路。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為屏東縣政府於108 年7 月25日以108 年屏府訴字第26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訴願,原告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原告本案主張,經核尚非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所列各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此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8 號相類案件判決闡述意旨:「經核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係爭執系爭巷道於626地號土地部分並非供不特定公眾之通行所必要,被上訴人以原處分認定系爭巷道於626 地號土地部分為現有巷道,上訴人於626 地號土地之現有巷道設置路障影響道路通行安全,應於10日內拆除並恢復原狀之處分為違法,非屬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即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即明。本案本院既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法院。又被告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所在地為屏東縣,自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誤會,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現有巷道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