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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原告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育程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告
屏東縣政府
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楊元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32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1 年3 月21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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