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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曾士哲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蘇秀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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