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蘇秀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