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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78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7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德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

5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莊德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應忠於職責,竟利用職務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犯罪動機可議,又被告侵占新臺幣13萬1200元,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權益損害非微,所為誠屬不該,然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有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可考,暨最終尚能坦承罪行,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業已賠償被害人(本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61號和解筆錄參照),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素無前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兼衡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情,應認其深具悔意、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5553號
    被      告  莊德吉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49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德吉於民國98年5月至7月間擔任竣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竣寶公司)之業務主任,負責向竣寶公司來往之廠商收取貨
    款後繳回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竣寶公司之商品
    交付予來往廠商,並於翌月與廠商結帳並收取貨款後,未如
    實繳回公司,反將之侵占入己,嗣經竣寶公司之負責人徐光
    富於同年10月間逐家清查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竣寶公司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莊德吉於偵訊中之供│坦承確有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且未│
  │    │述                    │繳回公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
  │    │                      │侵占之犯行,辯稱:告訴人徐光富有同│
  │    │                      │意其先行使用貨款,同時有開立本票作│
  │    │                      │為擔保云云。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徐光富於偵│①被告莊德吉收取款項後未繳回公司之│
  │    │訊中之證述            │  事實。                          │
  │    │                      │②其並未同意被告支用貨款,被告所開│
  │    │                      │  立之本票係因被告遲遲未繳還貨款,│
  │    │                      │  使令其簽立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告訴人游慧華於偵│①被告莊德吉收取款項後未繳回公司之│
  │    │訊中之證述            │  事實。                          │
  │    │                      │②其並未同意被告支用貨款,被告所開│
  │    │                      │  立之本票係因被未繳還貨款,才令其│
  │    │                      │  簽立本票以資證明之事實。        │
  ├──┼───────────┼─────────────────┤
  │ 4  │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5號 │證明被告莊德吉確有將告訴人竣寶公司│
  │    │廠商之出貨單          │之商品交付予廠商並向廠商收取款項之│
  │    │                      │事實。                            │
  ├──┼───────────┼─────────────────┤
  │ 5  │被告莊德吉所簽立發票日│證明被告侵占款項無法繳回公司後,依│
  │    │期98年11月12日票面金額│告訴人等之要求開立票之事實。      │
  │    │13萬1千700元之本票1張 │                                  │
  └──┴─────────────────────────────┘
二、核被告莊德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15次犯行,雖異地異時所為,惟其主
    觀上係基同一侵占之犯罪決意,所侵害之法益均屬相同,其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尚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狄  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美  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廠商名稱   │    廠商地址    │出貨時間│ 收受金額 │
  │    │              │                │        │(新台幣)│
  ├──┼───────┼────────┼────┼─────┤
  │ 1  │豪發車業行    │高雄縣鳳山市中山│98.5.11 │15900元   │
  │    │              │東路9之2號      │98.5.19 │          │
  ├──┼───────┼────────┼────┼─────┤
  │ 2  │發順汽車保養場│高雄縣大樹鄉九大│98.6.1  │3000元    │
  │    │              │路506號         │        │          │
  ├──┼───────┼────────┼────┼─────┤
  │ 3  │裕福汽車保養廠│高雄縣大寮鄉鳳林│98.6.1  │6400元    │
  │    │              │四路475之1號    │        │          │
  ├──┼───────┼────────┼────┼─────┤
  │ 4  │嘉伸汽車修護場│高雄縣鳳山市光復│98.6.1  │3500元    │
  │    │              │路2段339之5號   │        │          │
  ├──┼───────┼────────┼────┼─────┤
  │ 5  │麒麟汽車修護廠│高雄縣鳳山市文東│98.6.1  │3000元    │
  │    │              │街258號         │        │          │
  ├──┼───────┼────────┼────┼─────┤
  │ 6  │明威汽車      │不詳            │98.6.12 │9000元    │
  ├──┼───────┼────────┼────┼─────┤
  │ 7  │銘盛汽車維修廠│高雄市三民區澄明│98.7.1  │18000元   │
  │    │              │街235號         │        │          │
  ├──┼───────┼────────┼────┼─────┤
  │ 8  │豐陞汽車保養場│屏東縣高樹鄉泰山│98.7.1  │9000元    │
  │    │              │村山下路95號    │        │          │
  ├──┼───────┼────────┼────┼─────┤
  │ 9  │東成汽車保養場│屏東縣枋寮鄉建興│98.7.10 │13000元   │
  │    │              │路519號         │98.7.14 │          │
  ├──┼───────┼────────┼────┼─────┤
  │10  │清鎰汽車保養場│屏東縣枋寮鄉隆山│98.7.17 │10000元   │
  │    │              │村中正大路152號 │        │          │
  ├──┼───────┼────────┼────┼─────┤
  │11  │元利汽車保養場│屏東縣新埤鄉餉潭│98.7.20 │13500元   │
  │    │              │村龍潭路300號   │        │          │
  ├──┼───────┼────────┼────┼─────┤
  │12  │國明汽車保養場│不詳            │98.7.31 │10000元   │
  ├──┼───────┼────────┼────┼─────┤
  │13  │祝新手工洗車廠│高雄縣岡山鎮介壽│98.7.31 │4500元    │
  │    │              │東路81之1號     │        │          │
  ├──┼───────┼────────┼────┼─────┤
  │14  │順利金汽車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98.9.15 │5400元    │
  │    │              │里船頭路28號    │        │          │
  ├──┼───────┼────────┼────┼─────┤
  │15  │統讚汽車修護廠│高雄市小港區沿海│98.10.4 │7000元    │
  │    │              │一路19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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