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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文山

      林汶樺

      張弘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牛皮紙壹張及賭資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文山、林汶樺、張弘富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16時15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237 號「茂榮商行」前騎樓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警查獲賭博之犯行,並扣得撲克牌1 副、牛皮紙1 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625 元,而其等所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犯行,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 44 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案內扣案之撲克牌1 副、牛皮紙1 張,係查獲之賭具;而扣案之625 元係賭檯上查獲之財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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