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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金田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金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共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金田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共六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3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另犯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四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二編號1 至2 、3 至4 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年4 月確定在案,有前引各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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