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金田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金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共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金田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共六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3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另犯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四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二編號1 至2 、3 至4 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年4 月確定在案,有前引各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