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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徐美麗楊宗翰許瑜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峨濘‧莎里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所載「共計侵占金額新臺幣593,3556元」均更正為「共計侵占金額新臺幣593,556 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欄所載「新臺幣593,3556元」之部分,其中「593,3556元」之記載顯係誤植,核屬顯然之錯誤,此觀之本判決之理由欄及事實欄,就被告峨濘‧莎里嵐侵占屏東縣瑪家鄉北葉國小預定用於繳納該校員工健保費之公有財物之金額,均已載明合計侵占「新臺幣593,556 元」,是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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