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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宗翰許瑜容黃姿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告
徐錦鴻
原告
徐蕭娣妹
原告
共 同 徐源蓬
訴訟代理人
1號
被告
李功來
被告
邱晟禕
被告
泰盛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代表人
曾吉松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124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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