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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世賢陳茂亭許嘉仁

原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光璞
被告
杜信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權之前,不得將其所持有的電腦伴唱機在營業場所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使用。

㈡陳述: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使用非法灌錄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之中古電腦伴唱機,足證被告之行為有高度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虞,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述:電腦伴唱機係其所收購而來,且其有以存證信函之方式,請求原告確認係否確有原告之歌曲著作,若有,請原告自行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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