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東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光璞
- 被告
- 杜信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權之前,不得將其所持有的電腦伴唱機在營業場所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使用。
㈡陳述: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使用非法灌錄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之中古電腦伴唱機,足證被告之行為有高度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虞,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述:電腦伴唱機係其所收購而來,且其有以存證信函之方式,請求原告確認係否確有原告之歌曲著作,若有,請原告自行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