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德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
5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莊德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應忠於職責,竟利用職務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犯罪動機可議,又被告侵占新臺幣13萬1200元,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權益損害非微,所為誠屬不該,然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有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可考,暨最終尚能坦承罪行,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業已賠償被害人(本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61號和解筆錄參照),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素無前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兼衡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情,應認其深具悔意、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5553號
被 告 莊德吉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49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德吉於民國98年5月至7月間擔任竣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竣寶公司)之業務主任,負責向竣寶公司來往之廠商收取貨
款後繳回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竣寶公司之商品
交付予來往廠商,並於翌月與廠商結帳並收取貨款後,未如
實繳回公司,反將之侵占入己,嗣經竣寶公司之負責人徐光
富於同年10月間逐家清查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竣寶公司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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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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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莊德吉於偵訊中之供│坦承確有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且未│
│ │述 │繳回公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
│ │ │侵占之犯行,辯稱:告訴人徐光富有同│
│ │ │意其先行使用貨款,同時有開立本票作│
│ │ │為擔保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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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即告訴人徐光富於偵│①被告莊德吉收取款項後未繳回公司之│
│ │訊中之證述 │ 事實。 │
│ │ │②其並未同意被告支用貨款,被告所開│
│ │ │ 立之本票係因被告遲遲未繳還貨款,│
│ │ │ 使令其簽立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告訴人游慧華於偵│①被告莊德吉收取款項後未繳回公司之│
│ │訊中之證述 │ 事實。 │
│ │ │②其並未同意被告支用貨款,被告所開│
│ │ │ 立之本票係因被未繳還貨款,才令其│
│ │ │ 簽立本票以資證明之事實。 │
├──┼───────────┼─────────────────┤
│ 4 │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5號 │證明被告莊德吉確有將告訴人竣寶公司│
│ │廠商之出貨單 │之商品交付予廠商並向廠商收取款項之│
│ │ │事實。 │
├──┼───────────┼─────────────────┤
│ 5 │被告莊德吉所簽立發票日│證明被告侵占款項無法繳回公司後,依│
│ │期98年11月12日票面金額│告訴人等之要求開立票之事實。 │
│ │13萬1千700元之本票1張 │ │
└──┴─────────────────────────────┘
二、核被告莊德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15次犯行,雖異地異時所為,惟其主
觀上係基同一侵占之犯罪決意,所侵害之法益均屬相同,其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尚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狄 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美 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廠商名稱 │ 廠商地址 │出貨時間│ 收受金額 │
│ │ │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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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豪發車業行 │高雄縣鳳山市中山│98.5.11 │15900元 │
│ │ │東路9之2號 │98.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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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發順汽車保養場│高雄縣大樹鄉九大│98.6.1 │3000元 │
│ │ │路50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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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裕福汽車保養廠│高雄縣大寮鄉鳳林│98.6.1 │6400元 │
│ │ │四路475之1號 │ │ │
├──┼───────┼────────┼────┼─────┤
│ 4 │嘉伸汽車修護場│高雄縣鳳山市光復│98.6.1 │3500元 │
│ │ │路2段339之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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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麒麟汽車修護廠│高雄縣鳳山市文東│98.6.1 │3000元 │
│ │ │街25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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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明威汽車 │不詳 │98.6.12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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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銘盛汽車維修廠│高雄市三民區澄明│98.7.1 │18000元 │
│ │ │街23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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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豐陞汽車保養場│屏東縣高樹鄉泰山│98.7.1 │9000元 │
│ │ │村山下路9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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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東成汽車保養場│屏東縣枋寮鄉建興│98.7.10 │13000元 │
│ │ │路519號 │98.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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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清鎰汽車保養場│屏東縣枋寮鄉隆山│98.7.17 │10000元 │
│ │ │村中正大路15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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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元利汽車保養場│屏東縣新埤鄉餉潭│98.7.20 │13500元 │
│ │ │村龍潭路3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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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明汽車保養場│不詳 │98.7.31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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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祝新手工洗車廠│高雄縣岡山鎮介壽│98.7.31 │4500元 │
│ │ │東路81之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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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順利金汽車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98.9.15 │5400元 │
│ │ │里船頭路2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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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統讚汽車修護廠│高雄市小港區沿海│98.10.4 │7000元 │
│ │ │一路1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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