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文山
林汶樺
張弘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牛皮紙壹張及賭資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文山、林汶樺、張弘富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16時15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237 號「茂榮商行」前騎樓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警查獲賭博之犯行,並扣得撲克牌1 副、牛皮紙1 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625 元,而其等所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犯行,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 44 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案內扣案之撲克牌1 副、牛皮紙1 張,係查獲之賭具;而扣案之625 元係賭檯上查獲之財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