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BAR 」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陸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於民國99年6 月13日10時45分許,在屏東縣牡丹鄉○○村○○路32號之1 被告經營之明佳商行店內,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子遊戲機「BAR 」1 台(含IC板1 塊)及其內現金新臺幣(下同)610 元。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991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子遊戲機「BAR 」1 台(含IC板1 塊)及其內現金610 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