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昇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2 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合計毛重拾肆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復經警依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煙毒品檢驗包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