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3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代 表 人 石造華 被 告 石慧明 楊攸維 戴秀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被 告 謝政憲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718、3719、4658、9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石造華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及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石慧明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及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攸維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及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戴秀芳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及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謝政憲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事 實 一、石造華與石慧明係姐弟關係,石造華為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路16號「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匠公司」)之董事長,石慧明原擔任「強匠公司」副廠長一職,於民國99年1 月間,改調「強匠公司」稽核室副理一職,均為負責外勞工作及生活管理;楊攸維原任職「強匠公司」管理部課長一職,於100 年1 月間升調為「強匠公司」管理部副理,負責外勞生活管理;戴秀芳為「強匠公司」廠務部課長,林素琴、涂坤蘭(林素琴、涂坤蘭2 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均為「強匠公司」廠務部組長,均係負責外勞在「強匠公司」生產線之工作管理業務。謝政憲為雙宸人力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宸人力公司」)之負責人。「強匠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7所示之入境時間,透過謝政憲所經營之「雙宸人力公司」,以「強匠公司」之名義,先後引進如附表一(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 編號1 至3 、6 至17所示之越南籍勞工A1、A2、A3、A6、A7、A8、A9、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等15名,復於如附表一(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 編號4 、5 、18、19所示之入境時間,透過佳馨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馨人力公司」)以「強匠公司」之名義,先後引進如附表一編號4 、5 、18、19所示之越南籍勞工A4、A5、A18 、A19 等4 名後,詎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4 人,均明知前揭外籍勞工A1至A19 均係花費高額仲介費,身負巨額債務來臺工作謀生,且所籌湊之費用亦均係向銀行及地下錢莊所借貸得來,其家庭濟狀原本就貧困之情況,更陷入亟需賺錢還債之壓力處境下工作,若遭雇主辭退遣返回國,將使家庭淪為更為貧困之地步,而「強匠公司」為減少其公司之營業成本牟取更多利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竟基於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工作之犯意聯絡,先由石慧明扣留及保管A1至A19 等人之護照、中華民國居留證件(後已返還A1至A19 )後,再利用其等不能、不知及語言不通、不諳中文難以求助之處境,推由廠務部課長戴秀芳編定生產計畫表後,安排外籍勞工至組長林素琴、涂坤蘭所屬生產線工作,外籍勞工平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6 、7 時許上班,工作時數8 小時,每日持續性加班至晚間9 時至12時許,若安排第2 班下午3 時30分許上班,亦經常性加班至翌日,週而復始,平均工作至12至14小時以上,假日( 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亦持續加班至生產線工作結束,而「強匠公司」卻未依外籍勞工實際加班時數及本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規定( 即以第9 、10小時,為基本時薪之1.33倍,第11、12小時為基本時薪之1.66倍計算)給予外籍勞工加班費,致「強匠公司」給予外籍勞工之基本時薪亦遠低於勞基法之規定,以此等方式剝削外籍勞工之勞力,致外籍勞工A1至A19 等人工時超時,卻僅支領分別如附件所示外籍勞工實領薪資表所示之實領薪資。另「強匠公司」為遂其上開剝削外籍勞工勞力之目的,自於97至98年間,以限制外籍勞工外出,後改為平日下班外出,必須填寫外出單,經主管單位許可後,始得外出,並需於規定時間內返回公司,若逾時未歸,則有罰款之懲處,並公告週知以示效尤,以此方式限制外籍勞工之活動,及影響其等配合公司加班。又以自訂罰則之方式,從違反規定之外籍勞工之應領薪資內剋扣罰款金額等不當債務之方式,並將違反事由公告週知以示效尤。又如該等外籍勞工於「強匠公司」工作期間有情緒反彈等情形,「強匠公司」即召集仲介公司負責人謝政憲參與開會,謝政憲亦知悉外籍勞工來臺前後之生活處境,基於該管業務職權及基本人權認知,本應尋求管道幫助該等支付仲介費之外籍勞工,竟故意不為之,而與石造華、石慧明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工作之犯意聯絡,每於「強匠公司」與外籍勞工會議中,協助「強匠公司」以如不願配合公司規定即遣返回國為由要求外籍勞工等人配合,致上開外籍勞工等人因身處異國語言不通且難以求助之情形下,持續為「強匠公司」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嗣因外籍勞工不滿受「強匠公司」剝削之情事,而對外求助,遂於99年11月23日,外籍勞工與石造華、石慧明、石造雄、楊攸維、謝政憲等人在「強匠公司」開會,石造華以外籍勞工A1、A8、A14 等3 人帶頭反對公司為由而心生不滿,致外籍勞工A1、A8、A14 因而於99年11月24日前往安置中心接受安置,其餘外籍勞工因不願接受「強匠公司」和解條件,A4、A7、A11 、A12 、A15 、A17 等6 人遂再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申訴後,並於99年12月14日前往安置中心接受安置。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偵辦後,於100 年3 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100 年度聲搜字第272 號搜索票,前往「強匠公司」上址廠房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103 頁背面、第114 頁正面)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越籍勞工) 竇德公、楊廷盛、鄭春妥、鄭春妥、黃文君、鄧泰創、黎文決、阮庭東、鄧文江、楊文勇、阮文孝、吳重桃、古慶玲、劉春想、黎萬俊、梁文豪、張公誠、梅文章、范文強、黎士列於警詢及偵查中分別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 見警卷㈠第276 至279 、281 至283 、286 至289 、292 至294 、298 至301 、303 至305 、308 至312 、314 至316 、319 至325 、326 至328 、331 至334 、337 至339 、342 至347 、349 至351 、、354 至358 、360 至363 、367 至372 、374 至378 、382 至386 、389 至393 、396 至400 、403 至408 、411 至417 、419 至423 、426 至431 、433 至438 、440 至443 、451 至454 、461 至464 、471 至475 頁、他字卷㈣第11至13、16至19、24至29、71至74、77至80、84至88、91至94、97至102 106 至110 、114 至118 、122 至127 、131 至135 、139 至143 、145 至150 、152 至157 、159 至163 、164 至167 頁) ,並經證人石造雄( 「強匠公司」副總經理) 、林素琴( 「強匠公司」組長) 、涂坤蘭( 「強匠公司」組長) 、鄭有福( 「強匠公司」副廠長) 、曾先安( 「強匠公司」警衛) 、涂慧珠( 「強匠公司」出納) 、蔡曼娟( 「強匠公司」財務部副理) 、謝翠尹( 「強匠公司」行政總務) 、管恩健( 「佳馨人力公司」負責人) 、葉志憲( 「賀傑人力公司」負責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梅李芳鴛( 「雙宸人力公司」翻譯) 、蔡順柔( 「好好婦女協會」社工) 於警詢中,及證人潘欣怡( 勞工處人員) 、陳白鳳( 勞工處人員) 、林慶芳( 「強匠公司」廠長) 於偵查中分別證述綦詳( 見警卷㈠34至48、112 至117 、126 至135 、139 至149 、196 至204 、207 至212 、225 至229 、246 至至251 、259 至262 、270 至275 、他字卷㈤第2 至4 、6 至9 、11至16、18至20、27至32、36至39、40至43、47至49、74至78、83至86、184 、186 至188 、193 、194 、212 至214 、225 至227 、231 至233 、259 、260 頁、偵字第4658號卷第36至42頁) ,復有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272 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石造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石造雄) 、「強匠公司」98年11月至99年10月加班時數表、屏東縣政府99年12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強匠公司」12/14 第三組加班表、春節期間工作安排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石慧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楊攸維) 各1 份、楊攸維辦公處扣押物照片2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鄭有福、) 、外籍勞工委任招募契約、終止委任解約書委任招募契約書( 「強匠公司」委任「雙宸人力公司」) 、外籍勞工委任招募契約、外籍勞工名冊( 「強匠公司」委任「佳馨人力公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謝翠尹) 各1 份、扣押物照片6 張( 謝翠尹提出之扣案物)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謝翠尹) ,扣案物:98、99年度打卡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曾先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涂慧珠、蔡曼娟) 各1 份、竇德公、鄧泰創、黎文決、阮庭東、黃文君、鄭春妥指認石造華、石造雄、石慧明、吳束貞之照片各1 張、楊廷盛、楊文勇、阮文孝、吳重桃、古慶玲、劉春想、黎萬俊、梁文豪、張公誠、梅文章、范文強指認石造華、石造雄、石慧明、吳束貞、楊攸維之照片各1 張、鄧文江、楊文勇、黎萬俊、竇德公、古慶玲指認林素琴、涂坤蘭、戴秀芳、鄭有福、謝政憲、葉志憲、梅李芳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鄧文江、竇德公、阮廷東、黎文決100 年3 月11日與「強匠公司」之協議書、鄭春妥、楊廷盛、梁文豪、張公誠、吳重桃指認林素琴、涂坤蘭、戴秀芳、鄭有福、謝政憲、管思健、梅李芳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阮廷東、黃文君、阮文孝、黎文決、范文強指認林素琴、涂坤蘭、戴秀芳、鄭有福、謝政憲、管思健、梅李芳鴛、葉志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黎士列、劉春想、梅文章、鄧泰創指認林素琴、涂坤蘭、戴秀芳、鄭有福、謝政憲、梅李芳鴛、葉志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 份、「強匠公司」現場蒐證照片28張、竇德公等19人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外籍勞工違反規定處罰記錄統計表及公告、外勞生活、工作管理規則、宿舍管理罰則、「強匠公司」100 年1 月6 日、2 月10日會議記錄( 外籍勞工) 、「強匠公司」外籍勞工宿舍10月份煮飯、清潔輪值表、劉春想等19人與強匠公司協議書、外籍勞工黃文君等8 人加班費請領差額明細、「強匠公司」公告( 含人員懲戒公告) 、「強匠公司」內部簽呈、「強匠公司」內部稽核現場觀察報告、外籍勞工違規罰款明細、鄧泰創請款單、外籍勞工98年11月至99年11月薪資表、「強匠公司」委任「雙宸人力公司」外勞引進及生活管理計畫會議、「雙宸人力國際有限公司」客戶服務會議紀錄、終止委任解約書各1 份、外勞伙食費明細3 份、外勞加班費差異表、屏東縣政府外勞諮詢服務中心99年11月24日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個案登記表、調解內容、「強匠公司」加班費給付標準、「強匠公司」99年12月7 日強字第00991207001 號函暨所檢附越南籍員工名冊、外勞自算加班費差額、屏東縣政府100 年1 月24日屏府勞資字第1000024257號函、「強匠公司」提出之調解方案、強匠公司費用支付明細( 外籍勞工伙食費、罰款明細) 、屏東縣政府100 年2 月11日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強匠公司」100 年1 月21日強字第01000121001 號函、屏東縣政府99年12月14日屏府勞工字第0990307212號函、屏東縣政府99年12月6 日屏府勞工字第0990299299號函、屏東縣政府99年11月16日屏府勞工字第0990281335號函、「強匠公司」委任「永溙國際有限公司」之委任契約、「強匠公司」針對屏東縣政府勞工處99年12月23日召開勞資爭議提出問題、「強匠公司」與「佳馨人力公司」終止委任解約書、外勞蔬菜估價單、「雙宸公司」、「強匠公司」選工實錄、外勞履歷表、「雙宸公司」辦理「強匠公司」98年9 月17日入境外勞生活管理基金、各項支出、外勞業務服務情形紀錄、「強匠公司」97年1 月至99年1 月外勞業務服務情形紀錄、「強匠公司」100 年3 月5 日強字第010000305003號函( 以下函文亦類同要旨) 、「強匠公司」聘僱外勞說明( 含薪資、扣款退還明細) 、黃文君寄予「強匠公司」之存證信函、「強匠公司」考績評核外籍勞工違反規定處罰記錄統計表、「強匠公司」依勞基法修正公司薪資方案( 含各單位薪資表) 、「強匠公司」加班費試算表、「強匠公司」管理規章、張公誠、竇德公、黎士列、阮文孝之勞動契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及工資切結書、膳宿費同意書等外勞文件、行政院勞委會97年6 月26日勞職許字第0970788943號函暨所檢附之准許招募外國人名冊( 共20名) 、97年9 月16日勞職許字第0970862798號函( 准許招募外國人1 名) 、98年6 月19日勞職許字第0980765074號函( 准許招募外國人共7 名) 、98年10月17日勞職許字第0980859439號函暨所檢附之廢止聘僱外國人名冊(2名) 、98年11月16日勞職許字第0980905048號函暨所檢附之廢止聘僱外國人名冊(1名) 、98年12月24日勞職許字第0980920751號函暨所檢附之廢止聘僱外國人名冊(3名) 、97年8 月27日勞職許字第09 70846702 號函暨所檢附之核發延展聘僱外國人名冊(2名) 、阮文勇、阮廷東之履歷表、勞動契約、鄧泰創、劉春想、鄭春妥、楊文勇、黎萬俊、鄧文江、梁文豪等人之勞動契約、黎萬俊之外勞交付雇主紀錄表、收費表、范文強之履歷表、勞動契約、外勞管理辦法、生活管理規則、新進員工守則、梁文豪之悔過書、黎文決、黃文君、吳重桃、楊廷盛、古慶玲、梅文章等人之履歷表、勞動契約、外籍勞工領回居留證紀錄、外勞收費表、「佳馨人力公司」招募外勞說明、雇主資訊、「強匠公司」之簽收單( 仲介公司交付外籍勞工護照等資料)、已取回護照正本及存摺名冊( 范文強等19人) 、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0年1 月15日) 、屏東縣政府99年12月27日屏府勞資字第0990318376號函暨所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99 年12月23日) 、屏東縣政府100 年1 月3 日屏府勞資字第1000003291號函暨所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99 年12月30日) 、「強匠公司」10 0年1 月8 日強字第01000108001 號函、「強匠公司」99年12月28日會議紀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2月8 日勞職管字第0980088014號函、「強匠公司」100 年1 月6 日會議記錄(外籍同仁會議記錄) 、「強匠公司」外籍員工97年1 月至97年11月出缺勤統計紀錄表、「強匠公司」外籍員工加班一欄表(98 、99年) 、「強匠公司」外勞出勤紀錄、「強匠公司」全體員工名冊、「強匠公司」外籍勞工費用支付明細、99年1 月薪資領現表、存款憑條、「強匠公司」外籍員工加班一欄表(97 年) 、「強匠公司」薪資發放管理辦法草案、考績獎懲辦法、黃文君等19名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屏東縣政府99年12月20日屏府勞資字第0990310449號開會通知單、屏東縣政府100 年1 月3 日屏府勞資字第1000003269號開會通知單、屏東縣政府98年12月24日屏府勞資字第098317376 號開會通知單、屏東縣政府99年12月6 日屏府勞資字第0990299299號開會通知單、雙宸人力公司98年9 月10日客戶服務會議紀錄、「強匠公司」外籍勞工基本資料、強匠公司99年11月23日外勞協商會議、黃文君、竇德公職業傷害申請相關資料、「強匠公司」98年11月至99年10月薪資表( 附註記過及扣款紀錄) 、「強匠公司」99年11月23日強字第00991123001 號函、「強匠公司」99年11月20日強字第00991129001 號函、「強匠公司」外籍勞工外出申請單、外勞點名簿、新進員工教育訓練、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加班) 計畫表68份、「強匠公司」外籍員工員工請假卡20份、外籍勞工領用食材登記表、「強匠公司」員工加班表( 含申請表) 、「強匠公司」員工請假卡、「強匠公司」員工加班計算方式表、外籍勞工98、99年打卡單、「強匠公司」員工薪資表(96 年1 月至100 年2 月) 、「強匠公司」員工加班、出勤一欄表、外籍勞工100 年度打卡單、范文強等19人居留證( 影本) 、鄧泰創庭呈協議書( 未簽名) 、楊廷盛提出99年11月23日「強匠公司」與19名越南籍勞工開會之錄音逐字檔、屏東縣政府100 年3 月7 日屏府勞工字第1000054272號函暨所檢附之楊廷盛等8 人轉換雇主申請書、存證信函、阮庭東等15人護照、工作簽證、居留證( 影本) 、屏東縣政府100 年3 月25日屏府勞資字第1000078629、0000000000-0號裁決書、蔡曼娟提出外勞時薪計算方式、外勞薪資表、外勞加班一欄表、外勞出勤紀錄、涂慧珠庭呈外勞加班差異表、「雙宸人力公司」、佳馨人力公司」之外勞服務費請款單、張公誠、阮文孝、黎士列、竇德公等人同意書( 文件保管) 、謝政憲庭呈協議書範本、廠區守則範本( 含比對外勞宿舍管理規定) 、「強匠公司」終止委任解約書、廠工切結書範本、黎萬俊、梁文豪、鄧文江、黎文決、范文強、吳重桃、梅文章、楊廷盛、黃文君、古慶玲等人同意書( 文件保管) 、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100 年3 月2 日偵查報告暨所檢附之環境勘查報告、黎文決、竇德公、楊廷盛、鄧泰創、阮庭東、鄭春妥、黃文君、鄧文江等人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外籍人士資料、竇德公於越南簽訂之勞動契約、「強匠公司」員工薪、工資暨加班伙食印領清冊(9 8年度) 、社團法人臺灣勞工權益關懷協會100 年3 月22日臺勞關2011-026號函暨所檢附之安置勞工名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3 月22日勞職管字第1000512912B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3 月30日勞職管字第1000513305B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5 月11日勞職管字第1000010893號函、屏東縣政府100 年5 月2 日屏府勞工字第1000113240號函、強匠公司與19名越南籍勞工加班費爭議辦理過程、屏東縣政府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個案登記表2份(含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表) 、阮廷東、梁文豪、鄧泰創、竇德公、鄧文江、黎文決等人申訴書、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社團法人臺灣勞工權益關懷協會100 年4 月14日臺勞關2011-035號函暨所檢附之楊廷盛等19人工作許可申請書、居留證( 影本) 、與原雇主( 「強匠公司」) 終止棄勞動契約之存證信函( 影本)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0 年3 月14日偵查報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劉春想、黎士列、阮文孝、古慶玲、楊文勇等人與「強匠公司」和解書、調解筆錄各1 份、扣押物品照片4 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基本工資公告、楊廷盛等19人與「強匠公司」和解金額明細表、石造華、石慧明提出與19名外勞和解書、協議書、楊廷盛等19人100 年8 月提出與「強匠公司」和解書、已領和解金額明細表、楊廷盛等14人( 除劉春想、黎士列、阮文孝、古慶玲、楊文勇) 和解筆錄、和解書等件在卷可稽( 警卷第㈠第29至32、56至59、61至65、84至88、106 至109 、111 、123 、124 、185 至194 、217 至223 、231 至23 3、235 至237 、239 至242 、255 至258 、264 至267 、280 、284 、285 、291 、296 、297 、302 、306 、307 、317 、318 、329 、330 、340 、341 、348 、352 、35 3、364 至366 、373 、379 、388 、395 、402 、410 、418 、425 、432 、439 、445 至450 、455 至460 、465 至470 、480 至534 頁、警卷㈡第24至143 、145 至162 、197 至208 、211 至213 、216 至222 、225 、227 、230 至232 、234 至296 、299 至307 、315 至340 、348 、35 2、353 、363 至364 、397 至481 、484 至489 、492 、494 至501 、507 、508 、511 、512 、545 至595 、601 至634 、643 至671 頁、警卷㈢第672 至759 、763 至774 、776 、779 、780 、801 至862 、905 至968 、1028至1048、1059至1154、1158至1167、1181至1184、1197至1206、1213至1222頁、1232至1237、1239至1241、1244、1251頁、警卷㈣第1253至1300、1303至1305、1308至1434、1437至1529、1540至1553、1559至1570、1575至1589、1609至1674、1726至1751、1756至1845頁、警卷㈤第1856至2536頁、警卷㈥第2357至3323頁、警卷㈦第3330至3671頁、警卷㈧第38 83 至4000、4034至4038頁、他字卷㈣第9 、10、23、35至37、42、44至52、183 至206 頁、他字卷㈤第79、80、87、91至179 、268 至272 、275 至284 頁、他字卷㈥第2 頁正面至第9 頁背面、第193 頁背面至第217 頁正面、第228 頁背面至第231 頁正面、他字卷㈨第12至16、20至25、29、34至36頁、第304 頁正面至第209 頁背面、第217 頁、第220 頁正面至第277 頁背面、第283 至309 頁、警聲搜卷第54至61頁、偵字第4658號第26、30、31、62、63、68、70至96、11 5、124 、125 頁) ,復有警方於「強匠公司」上開廠房內所扣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為佐。綜上各節以觀,堪認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等5 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等5 人上開犯行,均足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石造華為「強匠公司」之負責人,石慧明原則係擔任「強匠公司」副廠長一職,嗣改任「強匠公司」稽核室副理,負責外勞工作及生活管理;楊攸維原係任職「強匠公司」管理部課長,而於100 年1 月間升調為「強匠公司」管理部副理,負責外勞生活管理;戴秀芳係為「強匠公司」廠務部課長,負責外勞在該公司生產線之工作管理,謝政憲則為「雙宸人力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強匠公司」接續聘僱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籍勞工至「強匠公司」工作,而被告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芬則分別負責外勞工作及生活管理等業務,另被告謝政憲則陸續為「強匠公司」辦理引入外籍勞工至「強匠公司」,並負責協調外籍勞工與「強匠公司」相關管理糾紛事宜,是核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所為,均係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及他人難以求助,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另核被告謝政憲所為,係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至起訴意旨認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等5 人上開所為,均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 項之勞務剝削罪嫌乙節,惟此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 項之罪( 見本院卷第107 頁背面) ,故本院自得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而逕行審理之,併予敘明。又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就上開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及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犯行,及被告石造華、石慧明、謝政憲間就前開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等5 人分別係基於單一營利意圖(剝削意圖),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至99年3 月17日查獲之日止,多次以上開苛扣加班費、罰款等不當債務約束或利用該等外籍勞工難以求助之情境等不法手段,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籍勞工人從事冷凍食品作業相關工作,卻僅給與顯不相當之報酬,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於刑法評價上應均認僅成立一罪。末者,被告「強匠公司」因其代表人石造華執行業務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 項之規定,則應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9條之規定處斷。 ㈡本院考諸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意旨,在於預防、禁止與懲治性剝削、勞力剝削、切除器官剝削等犯行,因認該法之「意圖營利」,並非指行為人單純之獲利,應限於已達「剝削」程度者,始足當之,而「剝削」涵蓋範疇雖較「營利」為窄,惟猶非僅含行為人不予對待給付或剋扣承諾給予之對待給付二態樣,行為人給予顯不相當之對待給付,亦屬之。又該法就勞力剝削犯行之該當,於被害人非兒童時,固另明定須具備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或濫用被害人脆弱境況之「不法手段」,惟「不法手段」之解釋,應綜合社會現實及被害人心理層面等項加以考量,質言之,行為人所施加之手段,如足使與被害人具相同經驗、背景之理性者,均認自己已別無選擇而必須從事勞動,即應認具有不法性,合先指明。因「客工政策」在臺工作之東南亞一帶勞工(含越南籍勞工),往往在臺舉目無親,對臺灣之環境、慣用語言不甚熟悉,且於來臺工作前,需先行支付諸多費用,是以若遭期前解約遣送回國,極可能因所賺取之薪資不足支付來臺費用以致負債,本為稍具知識、經驗者所週知之事,而被告石造華、石慧明等2 人利用外籍勞工在臺無親、語言不通、亟需工作之難以求助弱勢處境,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即外籍勞工等人分別提供勞務,而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行為殊不可取,楊攸維、戴秀芳2 人固係為「強匠公司」之管理職員工,然僅係受被告石造華之指示,為「強匠公司」擔任管理該等外籍勞工之職務,及被告謝政憲僅係受「強匠公司」之委任,代「強匠公司」引進前揭被害之外籍勞工,並於該等外籍勞工與「強匠公司」有勞資糾紛時,為該等外籍勞工與「強匠公司」擔任協調工作,亦僅係受「強匠公司」代為傳達該公司之作業宗旨及態度,並無實際參與「強匠公司」實際管理業務,堪認被告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3 人之犯罪情節均尚屬輕微,並參以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等5 人於犯罪後在本院審理中均已認犯行,業如前述,且被告石造華與「強匠公司」亦於事後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籍勞工等19人達成和解,並均已補償該等外籍勞工所認定相當金額之補償金及加班費、工資等情,已有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提出與19名外籍勞工之和解書、協議書及楊廷盛等19人已領和解金額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按,亦如前述,且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4 人其均無犯罪紀錄,其等之素行尚稱良好,而被告謝政憲雖於89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 未構成累犯) ,其素行尚可,此有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兼衡以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衡及其等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上開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六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所處之刑,各諭知如主文第二至六項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強匠公司」,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9條之規定,科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罰金刑。 ㈢末查,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5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謝政憲雖於89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並未構成累犯) ,此有前揭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其等因短於思慮,而誤罹刑章,且其5 人於犯罪後均坦認犯行,再者,「強匠公司」亦已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籍勞工達成和解,並補償該等外籍勞工之損失,堪認其等均已有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應均當知所警惕,諒其等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5 人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被告石造華、石慧明、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等人,均緩刑2 年;又本院審及被告石造華、石慧明、謝政憲無非係因法紀觀念淡薄,而誤觸刑章,並斟酌被告石造華、石慧明、謝政憲3 人各自犯罪危害法益之程度等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分別諭知被告石造華、石慧明、謝政憲,各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下同)25 萬元、10萬元、2 萬元 ㈣至被告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之各辯護人均主張被告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因犯罪情節輕微,有顯可憫恕之情形,應依刑法第61條第1 款之規定,免除其刑一節,惟本院審酌本件被害外籍勞工人數、被告等人之犯罪時間、犯罪參與程度、目的等節,且為導正社會歷來歧視外籍勞工、漠視外籍勞工等錯誤觀念之效,本院認上開對被告楊攸維、戴秀芳、謝政憲等3 人分別所量處之刑,均屬適當,附此敘明。 五、至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文件,均係為「強匠公司」內部文件及管理該公司勞工之相關資料,並非均與本案有關,且均為影本,故本院認自無予宣告沒收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 項、第3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龔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泉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人口販運罪所定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附記應注意事項: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第2 項第3 款、第4 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附表一: ┌───┬──────┬──────┬──────┬──────┐ │被害人│ 入境時間 │ 服務時間 │ 安置時間 │來臺仲介公司│ │ │ │ │ │ │ ├───┼──────┼──────┼──────┼──────┤ │ A1 │97年8 月25日│97年8月25日 │99年11月24日│雙宸人力公司│ ├───┼──────┼──────┼──────┼──────┤ │ A2 │97年8 月25日│97年8月25日 │ │雙宸人力公司│ │ │ │ │ │ │ ├───┼──────┼──────┼──────┼──────┤ │ A3 │97年8 月25日│97年8月25日 │ │雙宸人力公司│ ├───┼──────┼──────┼──────┼──────┤ │ A4 │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99年12月14日│佳馨人力公司│ ├───┼──────┼──────┼──────┼──────┤ │ A5 │95年10月9 日│95年10月9 日│ │佳馨人力公司│ │ │98年11月12日│98年11月12日│ │ │ ├───┼──────┼──────┼──────┼──────┤ │ A6 │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16日│ │雙宸人力公司│ ├───┼──────┼──────┼──────┼──────┤ │ A7 │97年8月25日 │97年8月25日 │99年12月14日│雙宸人力公司│ ├───┼──────┼──────┼──────┼──────┤ │ A8 │97年8月25日 │97年8月25日 │99年11月24日│雙宸人力公司│ ├───┼──────┼──────┼──────┼──────┤ │ A9 │97年8月25日 │97年8月25日 │ │雙宸人力公司│ ├───┼──────┼──────┼──────┼──────┤ │ A10 │97年9月11日 │97年9月11日 │ │雙宸人力公司│ ├───┼──────┼──────┼──────┼──────┤ │ A11 │97年9月11日 │97年9月11日 │99年12月14日│雙宸人力公司│ ├───┼──────┼──────┼──────┼──────┤ │ A12 │97年9月11日 │97年9月11日 │99年12月14日│雙宸人力公司│ ├───┼──────┼──────┼──────┼──────┤ │ A13 │98年9月17日 │98年9月19日 │ │雙宸人力公司│ ├───┼──────┼──────┼──────┼──────┤ │ A14 │98年9月17日 │98年9月19日 │99年11月24日│雙宸人力公司│ ├───┼──────┼──────┼──────┼──────┤ │ A15 │98年9月17日 │98年9月19日 │99年12月14日│雙宸人力公司│ ├───┼──────┼──────┼──────┼──────┤ │ A16 │98年9月17日 │98年9月19日 │ │雙宸人力公司│ ├───┼──────┼──────┼──────┼──────┤ │ A17 │98年10月6日 │98年10月6日 │99年12月14日│雙宸人力公司│ ├───┼──────┼──────┼──────┼──────┤ │ A18 │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 │佳馨人力公司│ ├───┼──────┼──────┼──────┼──────┤ │ A19 │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 │佳馨人力公司│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查扣地點 │備註│ ├──┼───────────┼───┼─────────┼──┤ │ 1 │98年11月至99年10月加班│石造雄│「強匠公司」副總經│影本│ │ │時數表壹張 │ │理石造雄辦公室 │ │ ├──┼───────────┼───┼─────────┼──┤ │ 2 │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石造雄│同上 │影本│ │ │紀錄表壹張 │ │ │ │ ├──┼───────────┼───┼─────────┼──┤ │ 3 │強匠公司12月14日第三組│石造雄│同上 │影本│ │ │加班表壹張 │ │ │ │ ├──┼───────────┼───┼─────────┼──┤ │ 4 │春節期間工作安排表壹張│石造雄│同上 │影本│ ├──┼───────────┼───┼─────────┼──┤ │ 5 │外勞違反規定處罰紀錄統│石慧明│「強匠公司」稽核室│影本│ │ │計表壹份 │ │副理石慧明辦公室 │ │ ├──┼───────────┼───┼─────────┼──┤ │ 6 │外勞生活管理規則壹份 │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7 │外勞同仁會議紀錄肆張 │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8 │10月份煮飯輪值表貳張 │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9 │外勞協議書壹份 │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10 │外勞人員懲戒公告壹份 │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11 │外勞內部稽核現場觀察報│石慧明│同上 │影本│ │ │告壹份 │ │ │ │ ├──┼───────────┼───┼─────────┼──┤ │ 12 │外勞違規罰款明細貳張 │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13 │外勞薪資表及請款單壹份│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14 │與雙宸人力國際有限公司│石慧明│同上 │影本│ │ │簽定委任契約壹份 │ │ │ │ ├──┼───────────┼───┼─────────┼──┤ │ 15 │外籍人員伙食費明細壹張│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16 │外勞加班費差額算法壹份│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17 │外勞自算加班費差額壹份│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18 │勞工處發文資料壹份 │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19 │外勞蔬菜估價單壹份 │石慧明│同上 │影本│ ├──┼───────────┼───┼─────────┼──┤ │ 20 │外勞人員資料及仲介公司│石慧明│同上 │影本│ │ │服務項目壹份 │ │ │ │ ├──┼───────────┼───┼─────────┼──┤ │ 21 │強匠公司函壹疊 │楊攸維│「強匠公司」管理部│影本│ │ │ │ │副理楊攸維辦公室 │ │ ├──┼───────────┼───┼─────────┼──┤ │ 22 │聘僱外籍勞工說明壹疊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23 │年終獎金相關文件壹疊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24 │公告壹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25 │外籍勞工違規罰款明細壹│楊攸維│同上 │影本│ │ │疊 │ │ │ │ │ │ │ │ │ │ ├──┼───────────┼───┼─────────┼──┤ │ 26 │公司管理規章、工作規則│楊攸維│同上 │影本│ │ │壹本 │ │ │ │ ├──┼───────────┼───┼─────────┼──┤ │ 27 │張公誠交工文件壹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28 │竇德公交工文件壹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29 │外勞人事資料壹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30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叁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31 │人事及出勤紀錄陸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32 │薪資、考績、獎懲資料壹│楊攸維│同上 │影本│ │ │本 │ │ │ │ │ │ │ │ │ │ ├──┼───────────┼───┼─────────┼──┤ │ 33 │工資切結書壹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34 │屏東縣政府公函壹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35 │人員、車輛進出紀錄表壹│楊攸維│同上 │影本│ │ │箱 │ │ │ │ │ │ │ │ │ │ ├──┼───────────┼───┼─────────┼──┤ │ 36 │二樓區域配置圖貳張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37 │新進員工教育訓練壹本 │楊攸維│同上 │影本│ ├──┼───────────┼───┼─────────┼──┤ │ 38 │「強匠公司」計畫表陸拾│鄭有福│「強匠公司」廠務辦│影本│ │ │玖張 │ │公室 │ │ ├──┼───────────┼───┼─────────┼──┤ │ 39 │請假卡(外籍)拾張 │鄭有福│同上 │影本│ ├──┼───────────┼───┼─────────┼──┤ │ 40 │請假卡影本( 本國人) 拾│鄭有福│同上 │影本│ │ │張 │ │ │ │ ├──┼───────────┼───┼─────────┼──┤ │ 41 │外勞領用食材登記表壹張│鄭有福│同上 │影本│ ├──┼───────────┼───┼─────────┼──┤ │ 42 │97年加班表叁疊 │謝翠尹│「強匠公司」檔案室│影本│ ├──┼───────────┼───┼─────────┼──┤ │ 43 │98年加班表貳疊 │謝翠尹│同上 │影本│ ├──┼───────────┼───┼─────────┼──┤ │ 44 │員工請假卡壹疊 │謝翠尹│同上 │影本│ ├──┼───────────┼───┼─────────┼──┤ │ 45 │加班計算方式表壹張 │謝翠尹│同上 │影本│ ├──┼───────────┼───┼─────────┼──┤ │ 46 │外籍同仁會議紀錄壹張 │謝翠尹│同上 │影本│ ├──┼───────────┼───┼─────────┼──┤ │ 47 │公司內部簽呈叁張 │謝翠尹│同上 │影本│ ├──┼───────────┼───┼─────────┼──┤ │ 48 │98年打卡單壹佰伍拾肆張│謝翠尹│「強匠公司」行政總│影本│ │ │ │ │務謝翠尹辦公室 │ │ ├──┼───────────┼───┼─────────┼──┤ │ 49 │99年打卡單貳佰貳拾陸張│謝翠尹│同上 │影本│ ├──┼───────────┼───┼─────────┼──┤ │ 50 │100 年度外籍勞工外出申│曾先安│「強匠公司」管理室│影本│ │ │請單伍張 │ │ │ │ ├──┼───────────┼───┼─────────┼──┤ │ 51 │99年度外籍勞工外出申請│曾先安│同上 │影本│ │ │單貳拾捌張 │ │ │ │ ├──┼───────────┼───┼─────────┼──┤ │ 52 │外籍勞工點名簿玖張 │曾先安│同上 │影本│ ├──┼───────────┼───┼─────────┼──┤ │ 53 │電話分機表壹張 │曾先安│同上 │影本│ ├──┼───────────┼───┼─────────┼──┤ │ 54 │外籍勞工古慶玲等十五人│曾先安│同上 │影本│ │ │打卡單拾伍張 │ │ │ │ ├──┼───────────┼───┼─────────┼──┤ │ 55 │公告單貳張 │曾先安│同上 │影本│ ├──┼───────────┼───┼─────────┼──┤ │ 56 │96年員工薪資表(1月至12│涂慧珠│「強匠公司」財務部│影本│ │ │月份) 壹冊 │ │ │ │ ├──┼───────────┼───┼─────────┼──┤ │ 57 │97年員工薪資表(1月至12│涂慧珠│同上 │影本│ │ │月份) 壹冊 │ │ │ │ ├──┼───────────┼───┼─────────┼──┤ │ 58 │98年員工薪資表(1月至12│涂慧珠│同上 │影本│ │ │月份) 壹冊 │ │ │ │ ├──┼───────────┼───┼─────────┼──┤ │ 59 │99年員工薪資表(1月至12│涂慧珠│同上 │影本│ │ │月份) 壹冊 │ │ │ │ ├──┼───────────┼───┼─────────┼──┤ │ 60 │100 年員工薪資表(1月至│涂慧珠│同上 │影本│ │ │2月 份) 壹冊 │ │ │ │ ├──┼───────────┼───┼─────────┼──┤ │ 61 │「強匠公司」內部簽呈貳│涂慧珠│同上 │影本│ │ │拾肆張 │ │ │ │ ├──┼───────────┼───┼─────────┼──┤ │ 62 │員工加班一欄表壹冊 │涂慧珠│同上 │影本│ ├──┼───────────┼───┼─────────┼──┤ │ 63 │外勞伙食費明細(99 年12│蔡曼娟│同上 │影本│ │ │月份) 壹張 │ │ │ │ ├──┼───────────┼───┼─────────┼──┤ │ 64 │外勞伙食費明細(100年1 │蔡曼娟│同上 │影本│ │ │月份) 壹張 │ │ │ │ ├──┼───────────┼───┼─────────┼──┤ │ 65 │外勞伙食費明細(98 年11│蔡曼娟│同上 │影本│ │ │月至99年11月) 壹張 │ │ │ │ └──┴───────────┴───┴─────────┴──┘ 附件:外籍勞工A1至A19 實領薪資表(97 年9 月至100 年2 月) 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