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呂娟娟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劉賢明 被 告 鵬謙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慧羚 被 告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簡字第13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