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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潘正屏陳秀慧羅森德

原告
鄭景互
原告
鄭錦鴻
原告
鄭淳芬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告
許辰皇
被告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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