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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8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秀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中第三項第一行「陳明修」之記載,應更正為「余秀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書記官製作之正本理由欄中第3 項第1 行內關於「陳明修」之記載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余秀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8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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