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秀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中第三項第一行「陳明修」之記載,應更正為「余秀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書記官製作之正本理由欄中第3 項第1 行內關於「陳明修」之記載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余秀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