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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0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歐士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士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士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八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曾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421號裁定、101 年度易字第177 號、101 年度易字第218 號、101 年度簡字第672 號、101 年度簡字第1340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                │                    │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各有期徒刑8 月(共有│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4罪 )              │                    │                    │                    │
├────────┼──────────┼──────────┼──────────┼──────────┼──────────┤
│                │                    │101.01.20           │   101.01.21        │    101.01.10       │     101.01.20      │
│ 犯  罪  日  期 │   101.01.11        │101.01.21           │                    │                    │                    │
│                │                    │101.01.21           │                    │                    │                    │
│                │                    │101.01.21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1 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1 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1 年度偵字│ 屏東地檢101 年度毒 │屏東地檢101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657 號            │第1012號            │第1012號            │ 偵字第595 號       │字第1391號          │
├───┬────┼──────────┼──────────┼──────────┼──────────┼──────────┤
│      │法    院│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177號 │ 101年度易字第218號 │ 101年度易字第218號 │  101年度簡字第672號│101 年度簡字第1340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4.05     │     101.04.17      │     101.04.17      │      101.04.25     │     101.07.06      │
├───┼────┼──────────┼──────────┼──────────┼──────────┼──────────┤
│      │法    院│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177號 │  101年度易字第218號│ 101年度易字第218號 │101 年度簡字第672 號│101 年度簡字第1340號│
│判  決├────┼──────────┼──────────┼──────────┼──────────┼──────────┤
│      │判    決│      101.05.08     │      101.05.29     │     101.05.29      │      101.06.05     │      101.09.14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4 曾經法院 │編號1 至4 曾經法院  │ 編號1 至4 曾經法院 │ 編號1 至4 曾經法院 │                    │
│                │ 裁定有期徒刑2 年   │裁定有期徒刑2 年    │ 裁定有期徒刑2 年   │ 裁定有期徒刑2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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