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國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33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江國清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江國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6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34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4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2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10月7 日晚上9 時許,在屏東縣內埔鄉○○村○○路4 巷100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未扣案)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10月11日下午5 時10分許,為警至上開住處通知採尿檢驗後,於具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坦承犯行而願接受裁判,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江國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海洛因之代謝物為嗎啡)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員真實姓名對照表(代碼編號:內警0000000 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代碼編號:內警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觀之事實欄所載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初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戒毒處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再犯本案,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1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前揭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於具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坦承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職務報告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茲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經戒毒處遇,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