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鄭景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鄭景互 鄭錦鴻 鄭淳芬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許辰皇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