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瑞敏、潘火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黃瑞敏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潘火順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