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9 分鐘讀完 全文 6,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6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茂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色志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6號),茲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陳色志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色志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尚未期滿)。猶不知悔改,其自民國98年12月25日至99年6 月25日間受僱於林信維所開設之品鴻食品企業社擔任業務員,負責運送貨品及代收客戶交付之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侵占之犯意,於99年2 月至6 月間,接續將業務上取得附表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345元後,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直至林信維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信維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色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為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品鴻食品企業社負責人林信維於偵查中所證被告侵占方法及金額相符,並有未收帳款明細、店家資料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及請款單影本共58紙在卷可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查被告於98年12月25日起受僱於品鴻食品企業社擔任業務員,負責運送貨品及代收客戶交付之貨款業務乙情,業據證人林信維於偵訊中證述明確,是被告所收取之貨款自屬其業務上持有之物,其將之易持有為所有,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99年2 月至6 月間密集將各次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反覆相同手法為之,侵害同一品鴻食品企業社即林信維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單一侵占品鴻食品企業社即林信維貨款之決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的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擔任品鴻食品企業社之業務員,本應盡其職務上之義務,將客戶交付之貨款繳回,竟將貨款予以挪用侵吞,有悖其職務責任,且對品鴻食品企業社即林信維造成財產上之損害,併衡之其侵占之動機、數額、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犯後雖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品鴻食品企業社即林信維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商號名稱    │  侵占金額  │
├──┼──────┼────────┼──────┤
│1   │99年2月8日  │明豐商號        │       250元│
├──┼──────┼────────┼──────┤
│2   │99年2月9日  │成發商店        │       250元│
├──┼──────┼────────┼──────┤
│3   │99年2月9日  │日新商行        │       250元│
├──┼──────┼────────┼──────┤
│4   │99年2月9日  │泉發商號        │       250元│
├──┼──────┼────────┼──────┤
│5   │99年2月10日 │大眾商號        │       250元│
├──┼──────┼────────┼──────┤
│6   │99年2月10日 │永豐商號        │       500元│
├──┼──────┼────────┼──────┤
│7   │99年2月12日 │零售            │       250元│
├──┼──────┼────────┼──────┤
│8   │99年2月20日 │德昌商號        │     2,600元│
├──┼──────┼────────┼──────┤
│9   │99年2月22日 │阿伯雜貨店      │       250元│
├──┼──────┼────────┼──────┤
│10  │99年2月23日 │豐源            │       500元│
├──┼──────┼────────┼──────┤
│11  │99年2月23日 │益盛            │       250元│
├──┼──────┼────────┼──────┤
│12  │99年2月24日 │進興商行        │       250元│
├──┼──────┼────────┼──────┤
│13  │99年2月24日 │德豐商行        │       250元│
├──┼──────┼────────┼──────┤
│14  │99年2月24日 │興泰            │       250元│
├──┼──────┼────────┼──────┤
│15  │99年3月4日  │日盛商號        │       250元│
├──┼──────┼────────┼──────┤
│16  │99年3月4日  │南勢商店        │       250元│
├──┼──────┼────────┼──────┤
│17  │99年3月4日  │丙荿商號        │       250元│
├──┼──────┼────────┼──────┤
│18  │99年3月6日  │三大平價中心    │       250元│
├──┼──────┼────────┼──────┤
│19  │99年3月6日  │美好            │       250元│
├──┼──────┼────────┼──────┤
│20  │99年3月8日  │零售            │       250元│
├──┼──────┼────────┼──────┤
│21  │99年3月9日  │泰源            │       460元│
├──┼──────┼────────┼──────┤
│22  │99年3月9日  │佳佳商店        │       500元│
├──┼──────┼────────┼──────┤
│23  │99年3月10日 │明昌            │       250元│
├──┼──────┼────────┼──────┤
│24  │99年3月10日 │一興            │       250元│
├──┼──────┼────────┼──────┤
│25  │99年3月12日 │滿美            │       250元│
├──┼──────┼────────┼──────┤
│26  │99年3月13日 │廣擇            │       500元│
├──┼──────┼────────┼──────┤
│27  │99年3月13日 │零售            │       250元│
├──┼──────┼────────┼──────┤
│28  │99年3月16日 │明記            │       250元│
├──┼──────┼────────┼──────┤
│29  │99年3月16日 │零售            │       250元│
├──┼──────┼────────┼──────┤
│30  │99年3月16日 │金源商號        │       250元│
├──┼──────┼────────┼──────┤
│31  │99年3月18日 │姑山路          │       250元│
├──┼──────┼────────┼──────┤
│32  │99年3月22日 │振成商號        │       240元│
├──┼──────┼────────┼──────┤
│33  │99年3月23日 │福永            │       230元│
├──┼──────┼────────┼──────┤
│34  │99年3月24日 │德信            │       300元│
├──┼──────┼────────┼──────┤
│35  │99年3月26日 │金順興          │       250元│
├──┼──────┼────────┼──────┤
│36  │99年3月26日 │德豐            │       230元│
├──┼──────┼────────┼──────┤
│37  │99年3月26日 │新信誠          │       480元│
├──┼──────┼────────┼──────┤
│38  │99年4月2日  │監塩菜店        │       120元│
├──┼──────┼────────┼──────┤
│39  │99年4月5日  │鳳菊            │       380元│
├──┼──────┼────────┼──────┤
│40  │99年4月6日  │益盛            │       130元│
├──┼──────┼────────┼──────┤
│41  │99年4月6日  │金永盛          │       130元│
├──┼──────┼────────┼──────┤
│42  │99年4月7日  │零售            │       185元│
├──┼──────┼────────┼──────┤
│43  │99年4月7日  │協和商號        │       150元│
├──┼──────┼────────┼──────┤
│44  │99年4月8日  │美好            │       130元│
├──┼──────┼────────┼──────┤
│45  │99年4月9日  │佳昌            │       300元│
├──┼──────┼────────┼──────┤
│46  │99年4月11日 │摩卡            │       130元│
├──┼──────┼────────┼──────┤
│47  │99年4月13日 │金順發          │       260元│
├──┼──────┼────────┼──────┤
│48  │99年4月19日 │順益商號        │       260元│
├──┼──────┼────────┼──────┤
│49  │99年4月20日 │可口            │       390元│
├──┼──────┼────────┼──────┤
│50  │99年5月18日 │好鄰居          │       250元│
├──┼──────┼────────┼──────┤
│51  │99年5月25日 │零售            │       250元│
├──┼──────┼────────┼──────┤
│52  │99年5月25日 │零售            │       250元│
├──┼──────┼────────┼──────┤
│53  │99年5月25日 │零售            │       250元│
├──┼──────┼────────┼──────┤
│54  │99年5月27日 │高彬            │       490元│
├──┼──────┼────────┼──────┤
│55  │99年5月28日 │西河            │       250元│
├──┼──────┼────────┼──────┤
│56  │99年5月28日 │芳源            │       250元│
├──┼──────┼────────┼──────┤
│57  │99年5月28日 │錦瑞            │       250元│
├──┼──────┼────────┼──────┤
│58  │99年6月3日  │進興            │       500元│
├──┼──────┼────────┼──────┤
│    │            │      合計      │  1萬8,345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