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嘉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443 、10444 、10445 、10446 、10447 、10448 、10464 、10465 、10466 、10467 、10468 、10469 、10470 、1047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嘉雯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湯嘉雯明知犯罪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之危險,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在位於屏東縣枋寮鄉之某「統一超商」以宅急便之方式,將其所申請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雅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嘉義縣中莊村壽忠二村13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友邦」、「李全義」之成年人及其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犯罪集團之成員於取得前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由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之成員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湯嘉雯上開帳戶內。嗣因柯冠騰、葉家齊、沈迦琳、施惠珍、楊慧君、陳永達、吳斯偉、周勻勻、張驊、吳宜蓁、歐蕙菱、許志誠、蔡孟芳及陳彥伉查覺受騙後,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冠騰、葉家齊、沈迦琳、施惠珍、張驊、許志誠及陳彥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湯嘉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無不得或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嘉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柯冠騰、葉家齊、沈迦琳、施惠珍、張驊、許志誠及陳彥伉、證人即被害人楊慧君、陳永達、吳斯偉、周勻勻、張驊、吳宜蓁、歐蕙菱、蔡孟芳於警詢指訴遭詐騙之情節相符,復有施惠珍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0000000VL2C4V0 ) 、施惠珍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施惠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施惠珍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0000000VL2C4V0 ) 、施惠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 0年9 月23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 繳款帳戶:00000000000 戶名:湯嘉雯、金額:新臺幣〈下同〉1,460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100 年10月19日(100) 兆銀雅字第119 號函暨所檢附之湯嘉雯所有兆豐銀行帳號017-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100 年11月16日(100) 兆銀雅字第128 號函暨所檢附之湯嘉雯兆豐銀行帳號017-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檔案維護、存款往來明細查詢、湯嘉雯之宅急便託運單、楊慧君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4J3E2C8J0)、楊慧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楊慧君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慧君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慧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楊慧君提出之露天拍賣結帳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陳永達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5EDJ2B5LX)、陳永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陳永達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永達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095EDJ2B5LX )、陳永達提出之露天拍賣結帳明細、陳永達所有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100 年10月24日華佳100 存字第0206號函暨所檢附之湯嘉雯所有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印鑑卡、往來明細表、吳斯偉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5MS524AYQ)、吳斯偉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斯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吳斯偉之臺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095MS524AYQ)、吳斯偉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周勻勻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5BGD266SQ)、周勻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周勻勻之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周勻勻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095BGD266SQ)、周勻勻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張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5N8T21TPH)、張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張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驊之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張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095N8T21TPH )、張驊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吳宜蓁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5MGX24JHK)、吳宜蓁之刑案紀錄表之案件基本資料、吳宜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吳宜蓁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宜蓁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吳宜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吳宜蓁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吳宜蓁提出之網路交易對談紀錄、歐蕙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104JL411XR8)、歐蕙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案件基本資料、歐蕙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歐蕙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歐蕙菱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104JL411XR8)、許志誠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4Y5Z2G24H)、許志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許志誠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許志誠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許志誠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094Y5Z2G24H )、許志誠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許志誠提出之網路拍賣購物清單、蔡孟芳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105FAW07BQT)、蔡孟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蔡孟芳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蔡孟芳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105FAW07BQT)、蔡孟芳提出之詐騙通報切結書、蔡孟芳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蔡孟芳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柯冠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柯冠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5G2B2BHUG)、柯冠騰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柯冠騰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095G2B2BUG)、柯冠騰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柯冠騰提出之網路拍賣購買清單、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100 年12月1 日華佳100 存字第0228號函暨所檢附之湯嘉雯所有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表、葉家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葉家齊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5LP428BF0)、葉家齊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095LP428BF0)、葉家齊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葉家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O)、葉家齊提出之網路購物商品頁面及對談紀錄、沈迦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e化案號:P100095NG52DVQ7)、沈迦琳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 化案號:P100095NG52DVQ7)、沈迦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沈迦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沈迦琳提出之露天拍賣交易結帳明細、陳彥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化案號:P100095KZP2497R)、陳彥伉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彥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編號:0000000000) 、陳彥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0095KZP2497R)各1 份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15233 號第8 至13、20至24頁、警卷第15231 號第9 至15頁、警卷第15239 號第8 至14、20至24頁、警卷第15235 號第10至14頁、警卷第15236 號第9 至14頁、警卷第15239 號第9 至14頁、警卷第15064 號第8 至20頁、警卷第15184 號第8 至14頁、警卷第15228 號第8 至16頁、警卷第15229 號第9 至16頁、警卷第15185 號第10、12至17頁、警卷第15227 號第9 、11至19頁、警卷第15187 號第11至13、15至17頁、警卷第15232 號第10至14頁、偵字第10447 號第5 頁背面至第7 頁正面、第10頁、偵字第10443 號第24至29頁),足認被告湯嘉雯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次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又參以坊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以簡訊通知中獎或其他類似之不法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收購之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而蒐集不特定人之帳戶使用,衡情應可預見收集之帳戶乃係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被告湯嘉雯於行為時,已為成年人,自具有相當之生活閱歷,對此當無不知之理,竟仍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卡之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友邦」、「李全義」之成年人使用,其就該人所屬之集團成員嗣後將其提供之帳戶供作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並藉以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其詐欺犯行不易遭人查緝等情,顯不違反被告之本意,可見被告湯嘉雯有幫助該不詳人士及其所屬集團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至明,因之被告湯嘉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堪以認定。 四、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件被告湯嘉雯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施惠珍等人施用上揭詐術,致使被害人施惠珍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惠珍等人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湯嘉雯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從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1 次提供上開2 個金融機構之帳戶予「陳友邦」、「李全義」,幫助該不詳詐騙集團之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共計14人) ,是其所為應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30號、97年度臺非字第56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 號問題㈡研討結果),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經濟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固有不該,惟念及其於犯罪後已知坦承犯行,顯已有悔悟,態度尚可,且其僅係提供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犯罪情節較輕微,又其前並無犯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堪認其素行良好,暨衡及被害人施惠珍等人所受之損害、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被告所有上揭帳戶之提款卡,雖係供詐騙集團成員進行詐騙所用之物,然未經扣案,迄今仍未取回,復非屬義務沒收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龔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方式( 遭詐騙時間、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 ├──┼───────────────────────────┤ │ 1 │柯冠騰於100 年9 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五│ │ │權一路3 號4 樓407 室之辦公室內,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 │ │購買衛星導航(Garminunvi1300 )1 臺,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 │ │員之指示,於同年月23日15時27分許,在前開辦公室內,使用│ │ │該辯公室內之電腦,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新臺幣( 下同)2│ │ │,780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 2 │葉家齊於100 年9 月26日13時許,在位於中央大學之「依仁堂│ │ │」內,上網瀏覽ePrice網站,購買單眼相機(NikonD5100 )1 │ │ │臺,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5時55分許,在位│ │ │於桃園縣中壢市○○路30號之中央大學內之「中大郵局」,以│ │ │該郵局ATM 提款機轉帳之方式,將14,000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 │ │銀行帳戶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 3 │沈迦琳於100 年9 月23日13時15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西屯區○ ○ ○○○街116 號8 樓之2 之住處內,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購│ │ │買衛星導航(Garminunvi1300 )1 臺,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 │ │之指示,於同日13時46分許,於前開住處,使用該住處之電腦│ │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2,780 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 │ │,嗣經遭提領一空。 │ ├──┼───────────────────────────┤ │ 4 │施惠珍於100 年9 月22日18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西興│ │ │東路21巷21號之住處內,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購買花蓮海│ │ │洋公園門票3 張,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23│ │ │日14時26分許,在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39號之「兆豐國際│ │ │商業銀行」,以該銀行ATM 提款機轉帳之方式,將1,460 元匯│ │ │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 5 │楊惠君於100 年9 月22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大雅區○ ○ ○○○路42號4 樓之住處內,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購買花蓮│ │ │海洋公園門票6 張,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 │ │23日22時50分許,在前開住處,使用該住家之電腦,以網路轉│ │ │帳之方式,將3,290 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嗣經遭│ │ │提領一空。 │ ├──┼───────────────────────────┤ │ 6 │陳永達於100 年9 月24日21時21分許,在其位於雲林縣褒忠鄉○ ○ ○○○村○○路25號之住處內,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購買行│ │ │車紀錄器1 臺,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21時21│ │ │分許,在前開住處,使用該住家之電腦,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 │將3,500 元匯入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7 │吳斯偉於100 年9 月22日中午12時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瀏覽│ │ │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冰箱及洗衣機各1 臺,嗣誤信該詐騙集團│ │ │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25日16時38分許,在位於臺中市西屯區○ ○ ○○○路368 號之「楓康超市中科店」內,以該店內之ATM 提款│ │ │機轉帳之方式,將10,000元匯入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 │ │經遭提領一空。 │ ├──┼───────────────────────────┤ │ 8 │周勻勻於100 年9 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瀏覽露天│ │ │拍賣網站,購買二手i-pad2 1臺,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 │ │示,於同日22時43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某處之「│ │ │統一超商」內,以該店內之ATM 提款機轉帳之方式,將5,000 │ │ │元匯入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 9 │張驊於100 年9 月25日上午9 時20分許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 │,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平板電腦1 臺,嗣誤信該詐騙│ │ │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25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不詳地點│ │ │,以ATM 提款機轉帳之方式,將1 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 │ │戶內。 │ ├──┼───────────────────────────┤ │ 10 │吳宜蓁於100 年9 月21日20時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瀏覽露天│ │ │拍賣網站,購買SAMSUNG EX1 1 臺,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 │ │指示,於同年月23日20時26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 │ │148 號之「統一超商」內,以該店內之ATM 提款機轉帳之方式│ │ │,將8,500 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 ├──┼───────────────────────────┤ │ 11 │歐蕙菱於100 年9 月26日上午11時14分許前之某時許,在不詳│ │ │地點,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奶粉20瓶,嗣誤信該詐騙│ │ │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0 年9 月26日上午11時14分許,在位於│ │ │高雄市○○區○○路55號之「正義國小」內,使該國小內之電│ │ │腦,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5,700 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 │ │戶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 12 │許志誠於100 年9 月26日14時7 分許前某時許,在其位於彰化│ │ │縣大村鄉大村村自強陸8 巷1 號之住處內,上網瀏覽露天拍賣│ │ │網站,購買掃地機器人1 臺,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 │於同日14時7 分許,在不詳地點,以ATM 提款機轉帳之方式,│ │ │將2,999 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13 │蔡孟方於100 年9 月23日14時30分許,在其位於苗栗縣竹南鎮○ ○ ○○○路18號之住處內,上網瀏覽露天拍賣網站,購買沙發床1 │ │ │張,嗣誤信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7時14分許,在位│ │ │於苗栗縣竹南鎮○○路某處之「土地銀行」內,以該銀行之AT│ │ │M 提款機轉帳之方式,將2,119 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 │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 │ 14 │陳彥伉於100 年9 月23日21時許,接獲佯稱其係「天下書店」│ │ │之工作人員,誆稱陳彥伉之前網路購物支付款方式設定成分期│ │ │付款,須以提款機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陳彥伉陷於錯誤,而│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26日19時44分許,在位於│ │ │臺南市○○區○○路988 號之「台新銀行」內,以該銀行之AT│ │ │M 提款機轉帳之方式,將25,998元匯入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 │內,嗣經遭提領一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