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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潘怡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3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欣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73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鍾欣翰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鋸子參支、鐵鏟壹支、牽引器壹組、保鮮膜壹捲均沒收。

事實

一、鍾欣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6月26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小貨車,並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可供兇器使用鋸子3 支、鐵鏟1 支,連同牽引器1 組、保鮮膜1 捲等工具,前往國防部軍備局所管理之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地號土地內(座標X :224995、Y :0000000 、下稱案發地點),盜挖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山黃梔1 棵得手。嗣於翌日16時20分許,鍾欣翰擬駕車將該棵山黃梔載運下山時,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山黃梔1 棵、鋸子3 支、鐵鏟1 支、牽引器1 組、保鮮膜1 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防部海軍陸戰隊三軍聯訓基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欣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經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即國防部海軍陸戰隊三軍聯訓基地本部連班長謝忠庭警詢中之證述無違,復有現場照片12張、扣案山黃梔1棵、鋸子3 支、鐵鏟1 支、牽引器1 組、保鮮膜1 捲、案發地點土地謄本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論罪科刑:

㈠ 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並無種類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危險性之器物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尚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為本件犯行時,有攜帶鋸子3支、鐵鏟1 支等情,為被告供承明確,而此等器具均係質地堅硬、前端尖銳之金屬物品,則若持之攻擊人,客觀上顯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訛。

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佳,又被告甫於101 年5 月30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即於判決後不到1 個月,再為本件犯行,可見其守法意識低劣,且被告四肢健全、正值青壯,具正常工作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詎起意行竊為謀財之道,且更攜帶兇器行竊;兼衡此次所竊得之山黃梔1 顆價值3 萬元,為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價值非鉅,及被告坦然面對司法,犯後態度非劣、智識程度、生活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㈢ 扣案之鋸子3 支、鐵鏟1 支、牽引器1 組、保鮮膜1 捲,為被告前往盜挖本案山黃梔使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審理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3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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