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科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1286 、11586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 年度智易字第1
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科名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仿「ADIDAS」項鍊拾壹條、目錄肆本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目錄貳本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仿「ADIDAS」項鍊拾壹條、目錄陸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科名於民國8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復於94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簡字第2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併與上開詐欺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8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7年5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論。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二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竟為下述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
㈠、陳科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99年9月間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50 元之價格向綽號「鳥仔」販入附表一所示之仿冒上衣、外套、褲子後,於同年月11日19時30分許,前往屏東縣恆春鎮○○路夜市擺攤陳列,以每件上衣300 元、每件外套300 元、每件褲子350 元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其所有,供其陳列、出賣上開商品所用之目錄4 本。
㈡、陳科名經查獲後,又基於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99年11月5 日18時許,持附表二所示之仿冒上衣、外套後(亦於99年9 月初,一同向綽號「鳥仔」之人販入),前往在內埔鄉○○村○○路○ 段水門夜市擺攤陳列,於尚未售出之際即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其所有,供其陳列、出賣上開商品所用之目錄2 本。
二、本院認定被告陳科名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如下: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波露羅蘭有限合夥公司及鑑定人林子清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1份、鑑別委任狀8 紙、商品估價報告書2 份、鑑價報告1 份、LEVI'S、ADIDAS、PUMA、LACOST E、NIKE、RALPH LAUREN、POLO BY RALPH LAUREN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16紙、地藏小王、鬼洗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10張。
㈢、扣案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㈣、扣案目錄6本。
三、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意圖營利,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鳥仔」之人販入仿冒商標商品時,即構成販賣行為。是核其㈠部分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3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事實㈡部分所為,則係犯同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3 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事實㈡部分所為亦為販賣行為,惟被告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其於99年9 月初與附表一所示商品以同一價格綽號「鳥仔」之人販入,業據其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是其販入之販賣行為效力在99年9 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其事實㈡部分應以有再行販出始構成販賣,惟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伊99年11月5 日甫擺攤即遭查獲,尚未販出獲利,故其此部分行為應僅為意圖販賣而陳列,公訴意旨所認,容有誤會。被告自99年9 月初起至同年9 月11日為警查獲止(即事實㈠部分),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皆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前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事實㈡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係其為9 月11日查獲後再行起意,與事實㈠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之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又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其販賣期間、在公開夜市販售等情節、非法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對商標權人造成之損害及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3 款所販賣之商品,爰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扣案仿冒ADIDAS之項鍊11條(為9 月11日查獲之扣案物)雖非被告販賣之物品,惟係其販賣仿冒商品時贈送客人促進業績所用,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屬實,亦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併與扣案之目錄6 本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3 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恆春夜市
┌───┬─────┬─────┬──────┬──────────┐
│編號 │扣案商品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㈠ │LEVI'S上衣│美商利惠公│00000000 │各種男裝、女裝及童裝│
│ │17件 │司 │ │、牛仔褲、夾克、皮夾│
│ │ │ │ │克、襯衫、馬球衫、T │
│ │ │ │ │恤、毛線衫 │
│ │ │ ├──────┼──────────┤
│ │ │ │ │衣服、鞋靴、圍巾、頭│
│ │ │ │000000000 │巾、領帶、領結、非紙│
│ │ │ │ │製尿布、圍兜、冠帽、│
│ │ │ │ │禦寒用耳罩、襪子、服│
│ │ │ │ │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
│ │ │ │ │、服飾用皮帶、綁腿、│
│ │ │ │ │圍裙 │
├───┼─────┼─────┼──────┼──────────┤
│㈡ │NIKE上衣9 │美商皮奧爾│00000000 │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
│ │件、褲子1 │斯 │ │等商品 │
│ │件 │ │ │ │
├───┼─────┼─────┼──────┼──────────┤
│㈢ │PUMA上衣17│德商彪馬運│00000000 │衣服 │
│ │件、褲子2 │動魯道夫達│ │ │
│ │件 │士拉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㈣ │ADIDAS上衣│阿迪達斯公│00000000 │運動服裝、T 恤、衣服│
│ │15件、褲子│司 │ │ │
│ │8 件 │ ├──────┼──────────┤
│ │ │ │00000000 │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
│ │ │ │ │練衣褲 │
├───┼─────┼─────┼──────┼──────────┤
│㈤ │鬼洗上衣5 │普威實業服│00000000 │衣服、牛仔衣、牛仔褲│
│ │件 │份有限公司│ │、夾克、休閒服、運動│
│ │ │ │ │服、T 恤、童裝、襯衫│
│ │ │ │ │、靴鞋、休閒鞋、圍巾│
│ │ │ │ │、頭巾、領帶、領結、│
│ │ │ │ │冠帽、襪子、服飾用手│
│ │ │ │ │套、腰帶、服飾用皮帶│
│ │ │ │ │。 │
├───┼─────┼─────┼──────┼──────────┤
│㈥ │LACOSTE 上│拉克絲蒂股│00000000 │衣服、各種男女服裝、│
│ │衣1件 │份有限公司│ │童裝、襯衫、外套、內│
│ │ │ │ │衣。 │
├───┼─────┼─────┼──────┼──────────┤
│㈦ │RALPH │波露羅蘭公│00000000 │各種衣服 │
│ │LAUREN上衣│司有限合夥├──────┼──────────┤
│ │5件 │ │00000000 │各種衣服 │
│ │ │ ├──────┼──────────┤
│ │ │ │00000000 │各種衣服 │
└───┴─────┴─────┴──────┴──────────┘
附表二 水門夜市
┌───┬─────┬─────┬──────┬──────────┐
│編號 │扣案商品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㈠ │LEVI'S上衣│美商利惠公│00000000 │各種男裝、女裝及童裝│
│ │13件 │司 │ │、牛仔褲、夾克、皮夾│
│ │ │ │ │克、襯衫、馬球衫、T │
│ │ │ │ │恤、毛線衫 │
│ │ │ ├──────┼──────────┤
│ │ │ │000000000 │衣服、鞋靴、圍巾、頭│
│ │ │ │ │巾、領帶、領結、非紙│
│ │ │ │ │製尿布、圍兜、冠帽、│
│ │ │ │ │禦寒用耳罩、襪子、服│
│ │ │ │ │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
│ │ │ │ │、服飾用皮帶、綁腿、│
│ │ │ │ │圍裙 │
├───┼─────┼─────┼──────┼──────────┤
│㈡ │ADIDAS外套│阿迪達斯公│00000000 │運動服裝、T 恤、衣服│
│ │3 件、上衣│司 ├──────┼──────────┤
│ │7 件 │ │00000000 │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
│ │ │ │ │練衣褲 │
├───┼─────┼─────┼──────┼──────────┤
│㈢ │PUMA上衣13│德商彪馬運│00000000 │衣服 │
│ │件 │動魯道夫達│ │ │
│ │ │士拉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㈣ │鬼洗上衣13│普威實業服│00000000 │衣服、牛仔衣、牛仔褲│
│ │件 │份有限公司│ │、夾克、休閒服、運動│
│ │ │ │ │服、T 恤、童裝、襯衫│
│ │ │ │ │、靴鞋、休閒鞋、圍巾│
│ │ │ │ │、頭巾、領帶、領結、│
│ │ │ │ │冠帽、襪子、服飾用手│
│ │ │ │ │套、腰帶、服飾用皮帶│
│ │ │ │ │。 │
├───┼─────┼─────┼──────┼──────────┤
│㈤ │地藏小王上│普威實業服│00000000 │衣服、牛仔衣、牛仔褲│
│ │衣7件 │份有限公司│ │、夾克、休閒服、運動│
│ │ │ │ │服、T 恤、童裝、襯衫│
│ │ │ │ │、靴鞋、休閒鞋、圍巾│
│ │ │ │ │、頭巾、領帶、領結、│
│ │ │ │ │冠帽、襪子、服飾用手│
│ │ │ │ │套、腰帶、服飾用皮帶│
│ │ │ │ │。 │
│ │ │ ├──────┼──────────┤
│ │ │ │00000000 │同上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