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52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煙潭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煙潭,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陳德時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煙潭自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惟李煙潭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無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