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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24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52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煙潭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查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煙潭,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陳德時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
    參加投標,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煙潭自
    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惟李煙潭部分業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應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科
    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欣建興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尚無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佐;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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