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伯奇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5 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伯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伯奇(下稱被告)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2 年3 月26日提出刑事上訴狀,而於同日移送本院,然該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