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1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7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印章各壹枚、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印文各貳枚及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署名各貳枚均沒收;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印章各壹枚、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印文各貳枚及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署名各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李雲為能於旺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旺德公司)順利任職,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7年10月9 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黃麗秋」、「陳素珠」之印章各1 枚,並於擬出具予旺德公司之員工保證書「具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等2欄位上,偽造「黃麗秋」、「陳素珠」之署名各2枚,及蓋用上開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印章,偽造「黃麗秋」、「陳素珠」之印文各2枚後,於97年10月9 日,持上開偽造之員工保證書向旺德公司行使,表示若李雲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旺德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連帶保證人黃麗秋、陳素珠代負損害賠償責任,足生損害於旺德公司、黃麗秋及陳素珠。 二、李雲出具上開員工保證書予旺德公司後,乃任職於旺德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行銷如附表「農藥生產公司」欄所示之旺德公司、衛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衛地公司)、全家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安公司)及海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博公司)所生產之農藥產品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98年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趁向如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共22家收取農藥產品貨款之業務上機會,將如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共22家所交付而持有之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變易持有為己有之意思,接續侵占入己,挪為私用,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184 萬8,900 元(起訴書誤載為174 萬900 元)。嗣經旺德公司之代表人簡朝任察覺,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旺德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母陳素珠於偵訊時證稱遭冒名出具員工保證書一節,及證人即旺德公司代表人簡朝任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旺德公司貨款遭侵占之情節,悉相吻合,並有被告所不爭執之挪用貨款金額明細表1份、員工保證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偽造「黃麗秋」、「陳素珠」之印章,並持之於員工保證書上蓋用印文,及偽造其等之署名,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員工保證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於員工保證書「具連帶保證人」欄上,偽造「黃麗秋」、「陳素珠」之署名各1 枚及偽造「黃麗秋」、「陳素珠」之印文各1枚之犯行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黃麗秋」、「陳素珠」之印章以遂行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另被告利用業務本身含有繼續反覆實施之性質,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侵占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為接續犯。其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行使偽造之員工保證書及業務侵占告訴人旺德公司之貨款,所為非是,且侵占金額多達184 萬8,900 元,造成告訴人旺德公司之損害甚鉅,惟其事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旺德公司之代表人簡朝任簽訂和解書,並清償部分貨款,有和解書1 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告訴人旺德公司之代表人簡朝任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其不願意原諒被告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7、40頁、第22頁背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被告所偽造之員工保證書,業經交付告訴人旺德公司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予以沒收,但其上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印文各2枚及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署名各2枚、偽造之「黃麗秋」、「陳素珠」印章各1枚,雖均未扣案,然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淑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客 戶 名 稱│農藥生產公司│侵 占 金 額│ │ │ │ │ │( 新 臺 幣 )│ ├──┼───┼───────┼──────┼───────┤ │ 1 │98年間│林邊鄉農會 │衛地公司 │4,400 元 │ │ │ │ ├──────┼───────┤ │ │ │ │全家安公司 │1 萬5,600 元 │ │ │ │ ├──────┼───────┤ │ │ │ │旺德公司 │23萬6,600 元 │ ├──┼───┼───────┼──────┼───────┤ │ 2 │同上 │潮州果樹產銷班│衛地公司 │3 萬元 │ ├──┼───┼───────┼──────┼───────┤ │ 3 │同上 │佳冬鄉農會 │衛地公司 │6,300 元 │ │ │ │ ├──────┼───────┤ │ │ │ │旺德公司 │4 萬8,600 元 │ │ │ │ ├──────┼───────┤ │ │ │ │海博公司 │4 萬7,000 元 │ ├──┼───┼───────┼──────┼───────┤ │ 4 │同上 │勝大農藥行 │全家安公司 │2,100 元 │ │ │ │ ├──────┼───────┤ │ │ │ │旺德公司 │7,300 元 │ │ │ │ ├──────┼───────┤ │ │ │ │海博公司 │4 萬元 │ ├──┼───┼───────┼──────┼───────┤ │ 5 │同上 │林清源 │旺德公司 │9 萬6,000 元 │ ├──┼───┼───────┼──────┼───────┤ │ 6 │同上 │內埔-聯發 │旺德公司 │5 萬5,800 元 │ ├──┼───┼───────┼──────┼───────┤ │ 7 │同上 │林清和 │旺德公司 │1 萬5,950 元 │ │ │ │ ├──────┼───────┤ │ │ │ │海博公司 │1 萬6,500 元 │ ├──┼───┼───────┼──────┼───────┤ │ 8 │同上 │萬巒興農 │旺德公司 │3 萬7,800 元 │ ├──┼───┼───────┼──────┼───────┤ │ 9 │同上 │鼎興肥料行 │旺德公司 │4 萬1,920 元 │ │ │ │ ├──────┼───────┤ │ │ │ │海博公司 │6,400 元 │ ├──┼───┼───────┼──────┼───────┤ │ 10 │同上 │德昌農藥肥料行│旺德公司 │11萬8,500 元 │ ├──┼───┼───────┼──────┼───────┤ │ 11 │同上 │黃國民 │旺德公司 │13萬元 │ │ │ │ ├──────┼───────┤ │ │ │ │海博公司 │16萬3,520 元 │ ├──┼───┼───────┼──────┼───────┤ │ 12 │同上 │枋山鄉農會楓港│旺德公司 │3,360 元 │ ├──┼───┼───────┼──────┼───────┤ │ 13 │同上 │三和農藥行 │海博公司 │16萬4,000 元 │ ├──┼───┼───────┼──────┼───────┤ │ 14 │同上 │保發農藥行 │海博公司 │2 萬4,000 元 │ ├──┼───┼───────┼──────┼───────┤ │ 15 │同上 │應洲行 │海博公司 │5 萬6,000 元 │ ├──┼───┼───────┼──────┼───────┤ │ 16 │同上 │東勢農藥行 │海博公司 │2 萬4,000 元 │ ├──┼───┼───────┼──────┼───────┤ │ 17 │同上 │宏興科技 │海博公司 │8 萬元 │ ├──┼───┼───────┼──────┼───────┤ │ 18 │同上 │嘉能農藥肥料行│海博公司 │4 萬元 │ ├──┼───┼───────┼──────┼───────┤ │ 19 │同上 │新東農藥肥料行│海博公司 │12萬元 │ ├──┼───┼───────┼──────┼───────┤ │ 20 │同上 │泗林興農 │海博公司 │8 萬元 │ ├──┼───┼───────┼──────┼───────┤ │ 21 │同上 │信昌農藥行 │海博公司 │4 萬8,000 元 │ ├──┼───┼───────┼──────┼───────┤ │ 22 │同上 │一六農藥行 │海博公司 │8 萬9,25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