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楊宗翰、薛侑倫、鍾佩真
- 當事人阮氏紅、鄭翔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原 告 阮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鄭翔仁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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